先說,我不是法律專業,但這樣正好,如果我通勤時滑滑手機能夠搞懂的事情,相信您也能懂。一定有很多專業性的細節,歡迎各路法律專業人士補充。如需要討論細節,殺警案判決全文在此。
一、殺警怎麼可以無罪!?!?
因為他不符合刑法對於"犯罪"的定義。有時間的人,強烈建議自己細讀以下這個影片從42:55後的部分:
摘要一下,在刑法上你要構成犯罪,你需要四個東西:
- 你要有客觀上的行為導致了結果(Ex. 我揍了他一拳,他眼睛腫起來。)
- 你在做行為的時候,你明知這個行為會導致這個結果,但你還是選擇去做了(Ex. 我清楚我揍他他會受傷,但我還是揍了。)
- 你做這個行為不是為了保護更高的價值(Ex. 胖虎在揍大雄,大雄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回手,這叫正當防衛。)
- 你不能處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的狀態。
今天的關鍵就是這個第四條。舉例來說,我們會認為小孩子應該對於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能力沒那麼好,你本來就不能要求一個三歲小孩去分辨這些了,自然也不能依照這個去懲罰他。所以才有: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同樣的道理,今天精神病患者在行為當下,不見得有判斷的能力,所以才有: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注意,這裡這個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法官說了算。在殺警案的案例中,是有完整的醫師鑑定的,參見判決書第五點以及後續的附件。
而如果你覺得這第19條不合理的話,那我就要回過頭問你,那為什麼第18條就合理?同樣是欠缺辨識能力,為什麼一個可以一個不行?你是否有歧視精神病患,圖利小孩的嫌疑?
總括而論,此案不符合刑法對於犯罪的定義,當然也無法去處罰他犯的罪(因為沒有)。這是刑法上無罪的理由。
P.S. 或許這個無罪的用字導致了大眾的不滿,美國有些州改用guilty but mental ill或guilty but insane這樣的用字。如果你是care這樣的用詞問題,希望這會讓你好過一些。細節可參見此文。
二、所以他就這樣沒事了?
誰說他沒事了,他不是被強制治療五年了嗎?他不是形同自由被剝奪嗎?
今天他刑法上是無罪了,沒錯,但不代表沒有其他法律可以處理。如果你認為被告在社會上會對其他人造成安全疑慮,你總有憲法層級的這一條可以討論: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此例中,就是因為同意有造成公共安全,妨礙他人生存權的疑慮,才有強制治療五年,不然我們怎麼能剝奪被告的自由權這種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強制治療五年夠不夠,但這就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三、怎麼可以這樣,沒有天理啊!?
你忘了也有人說同性結婚沒有天理嗎?
說到底,我們在講的是"法律",不是"民意"。"符合大眾期待"本來就不是法律的責任,不然幹嘛要法院審判,全民發網路問卷投票就好啦!
古美門律師言猶在耳,記得嗎?
四、我...我還是不能接受!!!
我也不能接受香菜,無限期支持加香菜唯一死刑!
注意,這裡這個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法官說了算。在殺警案的案例中,是有完整的醫師鑑定的,參見判決書第五點以及後續的附件。
而如果你覺得這第19條不合理的話,那我就要回過頭問你,那為什麼第18條就合理?同樣是欠缺辨識能力,為什麼一個可以一個不行?你是否有歧視精神病患,圖利小孩的嫌疑?
總括而論,此案不符合刑法對於犯罪的定義,當然也無法去處罰他犯的罪(因為沒有)。這是刑法上無罪的理由。
P.S. 或許這個無罪的用字導致了大眾的不滿,美國有些州改用guilty but mental ill或guilty but insane這樣的用字。如果你是care這樣的用詞問題,希望這會讓你好過一些。細節可參見此文。
二、所以他就這樣沒事了?
誰說他沒事了,他不是被強制治療五年了嗎?他不是形同自由被剝奪嗎?
今天他刑法上是無罪了,沒錯,但不代表沒有其他法律可以處理。如果你認為被告在社會上會對其他人造成安全疑慮,你總有憲法層級的這一條可以討論: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此例中,就是因為同意有造成公共安全,妨礙他人生存權的疑慮,才有強制治療五年,不然我們怎麼能剝奪被告的自由權這種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強制治療五年夠不夠,但這就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三、怎麼可以這樣,沒有天理啊!?
你忘了也有人說同性結婚沒有天理嗎?
說到底,我們在講的是"法律",不是"民意"。"符合大眾期待"本來就不是法律的責任,不然幹嘛要法院審判,全民發網路問卷投票就好啦!
古美門律師言猶在耳,記得嗎?
四、我...我還是不能接受!!!
我也不能接受香菜,無限期支持加香菜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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