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中國家歌劇院與中國信託舉辦的音樂劇人才培育工程公布了2022年的簡章,在此先感謝兩單位對台灣音樂劇創作者的支持與資源投注。然而,就個人之分析,本次簡章存在比2021年簡章更為巨大的問題,甚至惡化了參賽者責任義務的歸屬問題。以下僅列舉個人所看到的諸多問題,還有望主辦單位審慎評估。
總結來說,本次簡章至少有三大面向的問題:
(A)不適用於參賽者身分,導致責任歸屬混亂之規範
(B)無法明確定義與執行之規範
(C)無助於界定製作規模,卻大幅限縮創作之規範
以下將分別論述之,並以(?-?)形式指出原簡章中對應的條目位置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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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適用於參賽者身分,導致責任歸屬混亂之規範
本屆同2021年之賽制,是以編劇作為參賽者(二-3),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媒合導演、製作團隊與作曲(三-2)。在我日前點評2021年賽制問題的這篇文章中,已論述說編劇單獨報名不符音樂劇的主創結構,有"你寫一半,另一半我隨機生給你,用兩邊加起來的成果比賽"的問題,且會造成各種責任歸屬不清的疑慮,在此就不再複述。
然而2022年的簡章追加了許多對於作曲的規範,讓這件事情變得更為嚴峻。這些規範包括:
- 相關詞曲課程規範(三-3,註一)
- 曲目數量、長度與音樂帶人數上限(三-4-1)
- 作曲部門經費(三-5-1)
隨意舉例幾個可能發生的狀況:
- 簡章指定作曲費用,但等參賽者入選後,主辦單位找不到願意用此金額承接的作曲。
- 作曲無法以指定的音樂帶人數上限完成成品。
- 作曲沒有依規定全程參與詞曲創作課程。
試問,以上任何一個狀況發生時,應如何處置?
以一個簡章的觀點,簡章上的規範就是參賽者要遵守的規範。但今天簡章上出現作曲相關的規範,形同是參賽編劇需要承擔作曲違規的風險,而這個作曲甚至不一定是他自己找的。他甚至對這個人的選擇不一定有掌控權。
更簡單地來說,這份簡章形同是:有一個食譜比賽,我幫你找人煮,看那個人煮出來的東西評分,但這個人可能找不到,可能煮不出來,也可能違規。這其中會延伸出來的相關爭議,可想而知。
綜以上,在一個簡章中,設有對於"不是由參賽者找來的非參賽者"的規範,實非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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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法明確定義與執行之規範
就算今天(A)解決了,簡章的規範能不能被執行也是問題。本次簡章中,有許多部份,是無法明確被定義與執行的。這些規範與相關之定義不清包括:
- 角色人數六人以下(二-2)
此處的角色人數應如何定義? - 跨不同時間區段的角色算不同角色還是同一個角色?
- LPC四個演員每一段都扮演不同角色,所以這是一個有數十個角色的劇本嗎?
- 歌隊又是否要計入角色數?
- 如果我寫一個24個比利的劇本,這是一個角色還是24個角色?
- 上半場三至五首歌(三-4-1)
此處的歌曲數應如何定義? - 以有幾個曲名定義嗎?那我十首歌每兩首併成一首,曲跟曲之間的台詞全部視同歌曲中的台詞,是不是就可以算為五首?
- 還是以長度界定?那一首歌的長度是多少?3-5分鐘?上限10分鐘?還是?
- 如果我寫一個sing through的音樂劇,那是否計為只有一首?
- 歌曲音樂帶五人以下樂團編制(三-4-1)
這個真的令人無法理解。歌曲音樂帶基本上都是數位成音,所用的音源甚至不見得對應實際的樂器。在這個狀況下,"五人以下樂團編制"是什麼意思? - 如果是指只能用五把樂器,那請問同樂器但不同音源算一把樂器還是多把樂器?
- 我全部都視同是master keyboard不同音源生出來的東西,那是不是我從頭到尾只有一把樂器?
- 我如果用合唱團音源,請問合唱團要視為幾個人?
- 還是是指只能用五個音軌?那請問是指全部曲目只能共用五個音軌,還是每一首曲子至多五個音軌?
- 效果音又計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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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無助於界定製作規模,卻大幅限縮創作之規範
最後,就算(A)和(B)都解決了,這些規範又是否真能界定製作規模?個人認為,這些規範對於界定製作規模的幫助甚少,反而是大幅限縮了創作的可能性。以下分述之:
- 角色人數六人以下(二-2)
我可以理解主辦單位有意對於兩階段呈現的演出規模有所限制,但問題是,角色數跟表演者人數並沒有直接對應。LPC只有四個演員,但有不計其數的角色;反過來,就算我只有四個角色,只要我開個歌隊,可以很輕易的直接增加十個演員。
換言之,現在的規範方法,會直接排除LPC這樣的"經典小型作品",卻無法排除大排場式的大規模作品,這應該是和主辦單位試圖做到的方向不合。
事實上,如果真的要限定製作規模,只要規範說呈現只提供上限多少演員,這樣就足夠了。限定"角色數",並沒有辦法達成所想達成的目標,反而只是限制創作可能性。
- 全劇時間60分鐘以上(二-2),但上半場讀劇呈現45分鐘(三-4-1)
這個比例真的很奇怪。如果上半場讀劇呈現就45分鐘,正式演出加上走位等,那上半場應該可以預期有個五六十分鐘,上下半場應該會遠遠遠大於60分鐘吧?80分鐘跑不掉吧?
所以主辦單位希望的,是一個有上下半場,至少80分鐘,但只有最多六個角色,且上半場最多只有五首歌的作品?主辦單位確定這是你們想要的嗎?
- 上半場三至五首歌(三-4-1)
進一步地,限定上半場的曲目數量真的很奇怪。三到五首歌大概是什麼意思呢?<玫瑰的數字>六首歌是30分鐘,<恆河左岸的愚公>六首歌是35分鐘,<茉娘>十五首歌則是100分鐘。
所以一個只有三到五首歌的45分鐘,要不就是每首歌都要相對大,要不就是要有相對多的非音樂篇幅。這等於是限制了創作的可能性。
我只能猜測主辦單位是想藉由限制曲目數量,來規範作曲這邊的工作量上限,但問題是這並不會造成這個效果。一個45分鐘的音樂劇上半場,是有其所需要的音樂基本時間篇幅的。這些篇幅要切成幾首歌,很看劇本的安排,但如果今天硬是規定只能有幾首到幾首歌,要不就是有歌要被硬撐長或硬壓縮,再不然就是會被迫塞入過多的非音樂篇幅。兩種狀況都不利於音樂劇創作,也不會減輕作曲的負擔。
說實在話,規範上半場的總演出時間上限,就夠了;剩下的,是編劇、作曲跟製作團隊要一起依據故事去評估的事情,不宜事先設限。
- 歌曲音樂帶五人以下樂團編制(三-4-1)
這個是我全部規範中最不能理解的一條。這完全不會比較輕鬆啊!
首先要理解到的是,音樂的難度,並不來自於"有幾把樂器"。你不能說交響樂的樂器比室內樂多,所以交響樂比較難。
要理解這件事情,你只要想像如果我今天要你寫魔戒的配樂,但我只准你用五把樂器。這音樂的難度肯定難如登天。
關鍵還是這首歌適合的配器組合是什麼。如果它可以五把搞定,那依據人的惰性,我們就會用五把搞定它。但如果這首歌需要二十把樂器,你硬是要我用五把樂器去作出一樣的效果,那你給我五倍的時間我都不一定做得出來。限定五人編制,只會限制創作可能性。
更何況,這還是規定"音樂帶"的人數。音樂帶增加一把樂器,就只要按"新增樂器"就好了,根本沒有成本啊 @@
綜以上,規定音樂帶的人數編制,沒有降低作業難度,沒有降低成本,但會大幅限制創作的可能性。
綜以上,2022年簡章,至少存在以下三大問題:
(A)不適用於參賽者身分,導致責任歸屬混亂之規範
(B)無法明確定義與執行之規範
(C)無助於界定製作規模,卻大幅限縮創作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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