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為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人說明一下。華文音樂劇(以下簡稱公司)引進的百老匯<囍宴>音樂劇,將在今年5/24-6/02演出,現在當然是已經在排練期。然而,昨日(2024/04/21)晚間,原貝斯手鄭乃涵(以下簡稱鄭)在臉書上Po了這篇文,基本上就是說這幾個月來都在等對方釐清合約,結果等啊等啊,結果再開排前夕就被對方單方面終止合作。
詳細過程請大家參見當事人自己的說法。當然,公司有公司的講法:
當然有各自表述的部分,但無論如何,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鄭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係,至少在某個時間點雙方都是認同的,因為在鄭Po文的當下,公司自己就把鄭的名字打在售票頁面上:當然有很多細節要釐清,以及我也不是法律人,確實的法律判別標準我也沒資格說。這邊只就我知道的事情說明:
- 演職人員接案實務與終止合作之損失
- 合約與民事契約的關係
- 為什麼我支持拒買與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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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職人員接案實務與終止合作之損失
首先是有人可能想說:演出都還沒開始,甚至排練都還沒開始,鄭有什麼損失?這一點,其實在賴佩霞辭演事件中就曾有很多說明,這邊就先來拜一下榮耀基金會執行長孫大大(毛毛)的文章:
強烈建議看看原文,但如果想要懶人包的話,最簡單的想法就是:你旅館當天取消訂房幾乎是不退費吧?因為旅館也不可能瞬間拿這個房間去賣另一個人,它就是損失了一個房間的收入。
演職人員也是,他答應你這個演出時,就是要把這幾個月的演出機會通通推掉;而你現在終止合作,他也不可能把這些演出收入找回來。
所以,不是只是開演與否、開排與否的問題,是機會成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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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約與民事契約的關係
接著有人會說:啊沒辦法,合約就還沒有簽啊!不得不說,這個招一直也來也確實很多團體在用(不限於表演藝術),就合約一直拖拖拖,這樣你到時候出事就沒有合約了。
這邊要跟大家說明一下,民事上的"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囉!參見民153:
換言之,只要雙方都表示"同意",契約就成立了。合約只是證明這個"同意"的一種方式而已,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通聯記錄等等都有可能作為佐證。
而在此例中,有一個目前比較有爭議的事情是:把鄭的名字放在劇組名單上公告,構成這個意思表示嗎?我不知道法律上怎麼判,但就業界實務而言,實在很難想像不是。
畢竟,你都跟我談合約了,也談Pay了,也敲我時間了,還把我名字放到劇組上詔告天下說我要演這檔(從而我根本不可能去談其他演出),然後跟我說這不表示要跟我合作?
說不太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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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我支持拒買與退票
最後說明一下為什麼我支持拒買與退票。首先,華文音樂劇的爭議也不是第一次了,上一次<夢幻愛程>偷換卡司還不給退票,後來是靠群眾力量才解決。這邊就不無限上綱到消保法之類的,但就與觀眾的信任關係上就已經不OK。
然後現在變成是對工作人員的信任關係。
說來諷刺,該公司自許說要推動音樂劇產業,但若真是如此,我們就不應該支持一個會摧毀與消費者、與勞方互信的公司,這只會讓我們離產業越來越遠,不論是從消費面或從供給面。
這是為什麼我支持拒買與退票。不用擔心會傷害到演職人員,因為演員拿的是定額演出費,跟票房無關,演一場就是一場的錢,票房收入多寡是公司的事。
如果你同意要支持台灣航空業的健全發展,便有理由支持機師與空姐的罷工的話,那我想你也會同意,要支持台灣表演藝術的健全發展,便有理由支持類似的抵制。
畢竟,支持藝術,要先從支持"人"開始,不論是演職人員還是消費者。
「大人啊,請您善待這群伶人,不可怠慢。因為他們是這時代的縮影」──莎士比亞